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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电动车别人上牌酒后错骑他人电动车后换锁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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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电动车别人上牌酒后错骑他人电动车后换锁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张某酒后将楼下一辆未上锁电动车骑走,后自称因龙头锁损坏遂骑至电动车修理铺更换了龙头锁,并将车停放至原停放位置的马路对面。被害人王某在街对面发现其电动车,在附近等候,将前来取车的张某控制住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张某抓获归案。该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8元。

   k22种意见:被告人张某系酒后错骑车,后又将车骑回,主观上无盗窃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没有使用隐蔽方式,而是正常骑走车辆,其行为不够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被告人张某将他人车辆骑走并换锁,未有证据证明其系错骑他人车辆,且未将车辆停放回原处,客观行为上有秘密窃取的性质,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行为人明确意识到其盗窃对象是他人所有或者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具体到本案,被告人张某虽辩称其系酒后骑错车辆,但未能提供其再次骑车出门的合理原因,且经庭审查证,被告人张某酒后尚能在饭店门口准确找到自己的电动车并骑回家楼下停放,而被告人张某的电动车与被害人王某的电动车外观差异较大,后再次出门在家楼下骑错车系因醉酒状态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人张某还实施给被盗车辆换锁、未将该车停放回原处的行为,故从其客观行为上可以认定其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直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动机和目的,不响盗窃罪的认定。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提出其客观上未使用隐蔽的方式,而是正常骑走车辆,不符合盗窃的一般行为特征。但被害人王某车辆未上锁,处于可以随时骑走的状态,故被告人张某能将车辆骑走,系因为该车未上锁,但不能仅凭该行为认定被告人张某无盗窃的故意。且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曾谎称电动车是其自己的,要求电动车修理铺人员为其换锁,且换锁过后又未将车停放回原处,其行为已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故应认定为盗窃罪。